湖北理工学院学生医疗保险
就医费用报销办法
为保障大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所享有的权益,提高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制定本办法。
一、制定依据
(一)《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湖北省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二、适用范围
在校在黄石地区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学生。
三、报销类别
(一)门诊费用;
(二)住院费用。
四、报销办法
(一)门诊费用
1、在校参保的学生,门诊就诊签约定点医院为湖北理工学院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根据市医保局对我校参保学生门诊就医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医院凭社保卡就医,门诊费用只付自费部分;因校医院条件所限并经校医院批准转往市内其它医院门诊治疗的,需凭医生开具转诊病历回校医院报销;在外地实习期间,非急诊门诊费用自理,急诊门诊费用持教学院辅导员开具的证明予以报销;放假回家门诊费用不能报销。
2、滨江学院和宜兴工程学院在黄石参保的学生,门诊费用凭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用等相关支撑材料回到校医院按规定报销。
3、报销比例:60%,全年累计报销300元/人。
4、报销支撑材料:
⑴校医院医生开具的转诊病历(如果是异地急诊,持教学院开具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必须由分管医保的辅导员签全名,注明情况属实,并加盖教学院公章);
⑵社保卡;
⑶发票(以上如需自留请自备复印件);
⑷就诊医院开具的门诊病历以及费用清单;
⑸银行卡复印件。
5、报销受理主体:校医院。
6、报销受理时间:每周四。
7、报销受理地点:校医院医保科。
8、报销操作流程:
⑴学生准备门诊费用报销支撑材料;
⑵提交受理人审核;
⑶分管领导签字;
⑷财务室核对确认、报销费用直接打学生银行账号。
9、咨询电话:0714—6350385
(二)住院费用
1、根据黄石市医保局居民医疗保险有关居民住院管理规定,我校参保学生凭医保证可自由在校医院及市内任何一家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就医,出院结算时只付自费部分。因病情需要转市外上级医院住院需按我市医保局转外就医政策规定办理相关转院手续,住院费用由市医保局按规定报销。
2、学生在寒暑假(含法定节假日)或实习(见习)期间,在原户籍所在地或实习(见习)所在地就医者,应在入院之日起3日内向市医保局报告(电话报告即可)备案。住院费用由市医保局按规定报销。
3、滨江学院和宜兴工程学院在黄石地区参保的学生因病在黄梅、宜兴住院,按我市长期异地人员处理,入院之日起3日内向市医保局报告备案(电话报告即可)。住院费用由市医保局按规定报销。
4、没有按市医保局规定要求转外就诊者,出院后由本人申请,经市医保局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其住院期间由个人垫付的医疗费用可以到市医保局办理报销手续,按正常报销的70%从医保基金支付。
5、入住医院等级、个人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学生在校医院及本市一级医院住院,个人起付标准200元,其余费用报销90%;在本市二级医院住院,个人起付标准500元,或在本市二级中医专科医院住院,个人起付标准400 元,其余费用报销75%;在本市三级医院住院,个人起付标准800元,或在本市三级中医专科医院住院,个人起付标准600 元,其余费用报销60%;转黄石市区以外医院起付1000元,其余费用报销60%。在黄石地区以外异地住院,个人全额支付费用,费用报销55%。
住院医院等级 |
个人起付标准 |
费用报销标段 |
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
市内一级医院 |
200元 |
起付标准以上 |
90% |
市内二级医院 |
500元 |
起付标准以上 |
75% |
市内二级中医专科医院 |
400 元 |
起付标准以上 |
75% |
市内三级医院 |
800元 |
起付标准以上 |
60% |
市内三级中医专科医院 |
600 元 |
起付标准以上 |
60% |
市外医院 |
1000元 |
起付标准以上 |
60% |
黄石地区以外医院 |
全额 |
|
55% |
6、报销支撑材料:
⑴住院费用在两万以内,需提供材料:医保证、身份证件、社保卡、交通银行卡复印件、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记录(或《转诊转院申请表》)、住院发票、出院小结、费用清单等材料和学院开具的情况说明,到市医保局办理报销手续。
⑵住院费用超过两万,需提供材料:医保证、身份证件、社保卡、交通银行卡复印件、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记录(或《转诊转院申请表》)、住院发票、出院小结、费用清单等材料和学院开具的情况说明,还应提供住院临时和长期医嘱,到市医保局办理报销手续。
⑶因意外伤害住院的,应提供意外伤害证明;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应根据需要提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7、报销受理主体:黄石市医保局。
8、报销受理时间:在异地住院的参保学生(转外或假期生源所在地),住院期间由个人垫付的住院医疗费用,持上述相关证明材料,应自出院之日起6个月内(特殊情况最多不超过12个月)到市医保局办理报销手续。
9、咨询电话:0714—6538762 0714—6519919
五、本办法所涉及报销标准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黄石地方政府有关居民医疗保险政策适时调整。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湖北理工学院
2020年10月